3、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后,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企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作为推荐参加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初之前,应将反映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价。省级认评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省级认评组的评价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二年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