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1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或市场经营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