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选择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加以扶持,使其在较短时期内成为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素质和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根据上述要求,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为动力,坚持扶优扶强,培植和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主导产业,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市场导向原则。要认真研究WTO规则的要求,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2、比较优势原则。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尤其要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依托独特资源、技术优势的企业,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3、技术支撑原则。要根据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把具有高起点、高新技术含量的产品和企业,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4、带动效应原则。要把有规模生产能力,对较大区域内的农业和农户生产发展能起重要带动作用作为确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5、合理布局原则。要紧紧配合全省十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从有利于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要求出发,合理布局和确定龙头企业。
二、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和发展目标
根据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从2002年到2005年,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逐步筛选出60家加工型、20家营销型和20家市场经营型企业,作为省级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其进入的基本标准是:
1、企业类型: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型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利税30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下同);基地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龙头企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4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龙头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与农户或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签有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基地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10000户以上),年户均增加纯收入3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