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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赣农字[2004]67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推进我省农资连锁经营事业的发展,提出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的必要性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理清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控制农资商品质量;有利于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我省农资消费市场巨大,但目前基层农资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低,市场竞争激烈。这种经营方式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农资产品质量,难以满足为广大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的需要。当前,已有实力强大的省外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进入我省,这为我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好的经验,因此,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在积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发展的同时,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紧迫性,把引导、扶持我省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适合连锁经营的农资产品

  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

  三、落实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关政策

  200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49号),对连锁经营在行政审批、统一纳税、规范执法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政策规定,这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允许和鼓励各类工商企业到农村以连锁方式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打破了原有农资经营的市场准入框框,为各类工商企业到农村以连锁方式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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