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的通知
(赣农字[2004]28号)
各市、县农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 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引发农村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强和推进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措施意见,切实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两项制度的落实和检查监督。
二、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村级集体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用于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国家拨付给村级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以及属于集体所有的其它各项收入等资金。在撤乡并村并组中,要严格区分并防止打乱原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债权、债务的界线,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村级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工作要及时到位。财政、审计、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财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