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认定内容的书面记录、签字后的流转合同副本各1份,交所在村集体组织存档备查;
(4)村集体组织收到流出农户递交的书面记录和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8 、农户委托本集体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组织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
(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可在村集体组织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5)接受委托的村集体组织,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人进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9、村(组)集体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
(2)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根据村民大会决议,制定村集体土地流转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表决确定。
(3)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发布公告,将本集体组织需流转土地的面积、座落、流转条件、流转价格等有关情况对外公布,接受有承接意向者的咨询、递交申请等。
(4)公告期结束后,由工作小组通过招标或与已提交申请者商谈,确定承接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与承接人签订流转合同,并将洽谈记录和流转合同副本送乡(镇)农经部门留存备案。
四、流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