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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
(赣农字[2005]2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健康有序轨道,我厅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7号令)的规定,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江西省农业厅赣发字[2004]4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5年4月18日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下同)行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健康有序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

  3、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

  4、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5、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村集体组织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村集体组织递交委托书,最终的流转合同由承包农户本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没有承包农户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6、 流入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三、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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