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鄱阳湖区部分鱼类越冬港段休渔工作的通知
(赣农字[2005]85号)
余干、鄱阳县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酷渔滥捕,保护增殖鄱阳湖渔业资源的命令》(赣发[1986]214号),为保护鱼类安全越冬,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决定自2005年10月10日6时起至2006年4月10日18时止,对余干县的下泗潭港和鄱阳县的洪家穴港实施冬季禁港休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港港段界址及标志。下泗潭港:上起牛头山尾,下至龙船洲头;洪家穴港:上起饶河,下至茄子湖。禁港港段界址设置“江西省休渔区”三角红旗标志。除该两处港段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水域擅自禁港,强占水域,卖水分成,违者一律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禁港休渔期间,休渔区及其两端各向外延伸50米的鱼类主要洄游通道内,禁止一切船只、渔具和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捕捞或停泊,禁止采砂、砂石转驳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或影响鱼类安全越冬的作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到施禁港段滋事或乱港。
凡违反禁港休渔规定的,一律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冬季禁港休渔是保护增殖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余干、鄱阳县要加强禁港休渔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严格遵守禁港规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渔民的生产。渔政、公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做好休渔管理工作。渔政部门对禁港休渔区的管理,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做到定人、定船、定点、定任务,坚持日夜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省渔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禁港港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港管理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致渔业资源遭受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