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优势畜产品产业带建设。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发挥区域优势,编制好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畜牧业“三大产业”推进计划重点县,要根据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形成产业特色和区域优势。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对畜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特别是要突出发展以畜禽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养殖户的带动作用,支持订单生产。积极引导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努力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社、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我省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
(五)大力发展外向型畜牧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加工销售型畜牧业企业的发展,加快培植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畜产品品牌,重点支持出口型企业,发展外向型畜牧业,并依托此类企业原料生产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来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逐步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管。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开展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专项整治。积极与工商、质检部门协作,加强畜产品市场质量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把扶持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各项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落实,作为当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强化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和金融支持,减轻农户和企业在畜禽生产经营中的不合理负担,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共同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继续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队伍素质建设,重点开展畜牧兽医饲料队伍的行政管理、执法能力和服务技能的培训。要继续深入开展
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严格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