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
(十)申报产品以产地命名的,还需出具产地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
(十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核)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
(十三)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