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评选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