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市建发〔2006〕30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投标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招投标管理的公信力,树立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观念,建立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自即日起应通过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所有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是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三、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诚信行为等信息的记录、认定、公布和移送工作。
各区县、四区二基地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
四、市招标办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对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五、办理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备案和变更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