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熟练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1.2 熟练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掌握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交往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 考核周期内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1.2.9 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1.2 熟练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