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最高学历证明书(复印件);
(五)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书;
(六) 业绩证明材料;
(七) 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第(二)至(七)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企业单位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变换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并向杜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所在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