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观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审批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代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受理之日起20个二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