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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4〕4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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