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依法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观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五条所列材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证件、凭证原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l 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l 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