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4)4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l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