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章 承包人付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为承包人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总包实行担保的,需要分包的工程也应实行担保。
第三十一条 付款担保的担保期限须与履约担保相同。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保修金担保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时,业主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四条 保修金担保金额应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的全额,保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修金担保有效期由业主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业主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