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十八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十九条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
(一) 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 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担保人在担保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 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 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同一银行分支行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