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担保机构建设工程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项建设工程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建设工程担保。
第八条 发包人建设工程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建设工程担保费应计入投标报价。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和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十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建设工程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由建设工程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对未提供投标或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无效,按废标处理。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票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退还。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将会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 代承包人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三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