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建[2004]118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实行低价中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其他建设项目实施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建设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付款担保和保修金担保。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担保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以担保为要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