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0日)废止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完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建〔2005〕1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
现将《完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完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制度。依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市区(含高新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所需提高地基承载力,进行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非同一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地基处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地基处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件或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施工场地已具备“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的证明。
(四)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基处理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
(五)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并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