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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增加合理竞争性,现就投标活动规定如下:
  一、禁止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买卖投标资格行为;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9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
  五、投标人可以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开标前10日提出。投标人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后,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招标人的上拦标价合理的(一般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正负3%以内为合理上拦标价),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审核费用;招标人的上拦标价不合理的,应修正上拦标价,并且招标人承担审核费用。
  六、被确定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终止参与投标、开标活动;开标时不得迟到、不得出现程序废标情况。已报名且确定的投标人,凡不参与投标、开标活动(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或出现程序废标的投标人,由其法人代表到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记录信誉档案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将停止其投标三个月。
  七、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不可抗拒的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除记录信誉档案一次外,将停止其投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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