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县(市)矿区、开发区招标办: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冀建市[2006]012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市[2005]20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项目经理投标登记制度。
一、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在参加工程建设投标活动中,除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外,还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三、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四、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凡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料由市招标办登记记入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档案。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职责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非因施工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招标办登记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投标的;
(二)非因施工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双方同意中止合同,已在市建设局备案的;
(三)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