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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被保证人委托担保单位进行工程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保证合同,会同保函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保证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保证合同和保函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保证合同及保函应当使用建设部建市[2005]74号文件所印发的示范文本;办理担保应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统一的表格及要件。
  九、担保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风险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并建立可靠的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完善对投保单位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经营。
  十、担保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担保档案的管理,将担保文件、过程资料包括承接担保后预控和防范风险的措施、了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办理担保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投保人的工程担保申请书;
  2、 保证合同;
  3、 保函;
  4、 反担保合同;
  5、 施工合同;
  6、 担保人受理投保人工程担保业务通知书;
  7、 担保人受理担保评审表;
  8、 担保人受理担保审核表;
  9、 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等。
  十二、担保单位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向社会公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超越单位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四)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
  (五)出险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七)任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八)只收取担保费用,而不进行风险预控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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