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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担保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担保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强化对担保单位的业务状况、市场行为及工作质量等综合评定,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和定期评价公示制度,增强其推行这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实行《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手册》制度。担保单位在办理工程担保事宜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手册》;每项工程担保业务合同签订后,应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填写《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手册》。
  三、严格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以诋毁他人、降低服务质量或承诺提供虚假担保等行为搞 恶性竞争承揽担保业务。
  四、担保单位承担担保业务应当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且应当实行连带责任保证。
  专业担保单位建设工程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建设工程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单位共同提供建设工程担保。
  五、担保单位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可采用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投标担保不应采用反担保形式,提倡采用信誉担保)。反担保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人不得在未发生赔付情况下,不经被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动用或支配反担保保证金。
  六、禁止虚假担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撤保。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因故确需解除保证合同的,由当事人签署协议,并将解除合同协议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七、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担保人应在其保函责任范围内办理索赔事宜。经索赔后,如保函金额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担保方可以为投保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证合同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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