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补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紧急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安监管[2007]62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各施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按规定交纳的差额部分要在2007年7月底前补足,以便为监管权属交接做好准备,对逾期不交的施工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办法: 施工企业用现金、转帐支票、汇款等形式交纳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东岗路支行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户名: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账号:50-36910104000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