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的意见
(石建[2007]9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附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是对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执法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巡查组进行实施。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时间和区域,定向或随机确定巡查工程。
4、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等情况,应按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当事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质量巡查结束后,对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质量巡查情况记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7、质量巡查程序、内容以及在质量巡查中采取的措施等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略)
石家庄市建设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