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和深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建市[2009]6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深化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强化对我省投资拉动建设项目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建设项目的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减少招投标环节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通过提前介入、政策宣讲和跟踪指导等多种方式,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
二、建筑工程地基处理可以先行招标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法应招标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先行招标:
(一)已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具备地基处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用于地基处理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合理缩短建筑工程招标时限
针对工程建设实际,遵循保障招标质量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招标人可以合理缩短以下建筑工程的招标时限:
(一)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
(二)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和地基处理施工招标;
(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四、严格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
完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除机制。推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使用。建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资深评标专家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和评标结果有争议的招标项目,由资深专家进行评审。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招投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