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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 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工程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六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是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办法:

  (二) 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三) 对受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 承办重大质量投诉案件、上级批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贡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二)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 承办上级批办的投诉案件。

  第八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做为石家庄市市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分别负责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每月向石家庄市建设局书面报告本月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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