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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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