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 琼发改价格[2006]99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局、法制办、纠风办、洋浦经济管理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药品加价率的有关问题,请认真贯彻执行。
1、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加价率作价办法外,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统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2、本通知执行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停止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318号)规定的“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采取顺加差价率作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