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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在专项行动督查中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对发现有环境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工商、安监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保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六)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要向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各县(市、区)每旬要编发一期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报送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池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填报的人员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要在8月20日前报到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填报要求由河池市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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