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实行上级对下级督查。要逐级督查专项行动组长开展情况,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检查,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活动,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区域集中违反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即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国家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权限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性措施,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立即依法停止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各有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2、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