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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产整顿。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3、要严格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范围内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选矿、造纸、酿造、制糖、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营运公路)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3、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监管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6年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65号)精神,确保我市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池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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