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此项工作由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务必在整治虚假促销方面见到实效。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业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公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要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密切配合。
(二)建立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反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行为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具体工作安排。
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由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2006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由河池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11月前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3、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工作河池市商务市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11月前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五、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向农村贩卖假冒伪劣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烟酒、边销茶以及烟花爆竹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和以旧充新手机。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