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7月20日 琼发改价格[2006]1127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6]79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你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申报的经海口市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调价方案,即海口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辖区内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原来1.30元提高到1.55元,工业用水由原来1.30元提高到1.60元,行政事业用水由原来1.3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园林绿化、环卫用水由原来1.00元提高到1.25元),经营服务用水由原来2.30元提高到2.6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2.50元提高到3.75元;污水处理费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原来0.45元提高到0.60元,其它用水由原来0.60元提高到0.80元。
二、这次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特困居民应采取优惠减免办法。其具体减免办法由你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按照水价改革精神和这次调价方案,要督促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加快城市居民用水抄表到户的工作步伐,力争三年内实现全市全面抄表到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