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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地区自来水和热矿水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兴隆地区自来水和热矿水价格的批复
(2006年7月20日 琼发改价格[2006]1126号)


海南兴隆华侨农场水电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兴隆地区自来水、热矿水价格的请示》(兴水电字[2006]0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兴隆地区自来水和热矿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司申报的兴隆地区自来水和热矿水价格的调价方案,即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原来0.85元提高到1.10元,工业用水由原来0.80元提高到1.00元,经营服务用水由原来1.20元提高到1.50元,建筑用水由原来1.80元提高到2.20元;热矿水由原来1.70元提高到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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