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中课本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琼发改收费[2006]1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8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降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中的课本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本费标准
1.小学一、二年级:从50元/学期.生降到45元/学期.生;
2.小学三至六年级:从69元/学期.生降到55元/学期.生;
3.初中:从118元/学期.生降到95元/学期.生。
二、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降低后的课本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