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生猪产品销售摊位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7日 琼发改收费[2006]1191号)
定安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畜牧部门收取猪肉产品销售摊位消毒费收费项目定性问题的请示》(定发改价字[2006]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96号)附件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定期对生猪产品销售摊位、场地等进行消毒,并按琼价费字[1993]9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4]1342号)规定,受养猪、经营户自愿委托,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