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制定海南旅游经济贸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2006年8月14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6]1227号)
省教育厅:
报来《关于调整海南旅游经济贸易学校收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6]102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研究,同意重新制定该校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14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每间宿舍应配有床、衣柜、桌、椅、电风扇、电话等。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