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2006年8月17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6]124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报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学收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6]107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并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该中学举办初中、高中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
1.初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
2.高中:每生每学期2800元。
(二)住宿费
1.普通楼房:每生每学期250元(含水电费);
2.公寓:每生每学期350元(含水电费)。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