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改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学能力考试收费项目立项的复函
(2006年8月21日 琼财非税函[2006]16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教学能力考试收费项目的函》(琼教函[2006]5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工作精神,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做好2000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职[2000]05号)中关于“改进评审办法,各系列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即切合本系列专业特征、……知识性强的系列,可增加基础理论专业考试的环节;职业性强的系列,可进行现场业务考核,……”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说课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琼教人[2002]22号)中第二条“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学、初级职业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的方具备申报资格。”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设立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学能力考试的收费项目,考试分为文化课考试和说课答辩两科,收费标准为:文化课考试64元/科,说课答辩64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