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申报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建立了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
(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明确的专业定位,展出主题鲜明、科普内容丰富,有一定规模的教育活动场所和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普及资料(包括实物、模型、图片、资料等),并配备有高素质的专兼职讲解、演示、示范工作人员;
(四)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有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开支预决算。
(六)愿意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石家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五份;(2)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以上材料要求打印并附软盘。
2、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所辖单位由县(市、区)科技局组织申报,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中央和省属驻石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