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制定全省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统一标准,准确适用法律。(省高院负责,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配合)
(3)在全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省委宣传部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各级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5)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6)在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 (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7)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省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
--贯彻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 (省司法厅负责,省高院、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