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 琼财非税[2006]119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规范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收费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进行清理整顿情况,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涉及我省出租汽车收费项目8项(详见附表1),保留收费项目11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政府性基金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4项,详见附表2),降低收费标准4项(详见附表3),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新的收费项目编码表;同时各市县要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落实各项减负政策。
二、针对部分市县存在对出租车收取营运货车营运标志工本费和道路运输线路牌工本费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营运货车营运标志工本费和道路运输线路牌工本费的收费政策。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营运货车营运标志牌工本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琼价费字[1998]465号)和《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道路运输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费字[1994]338号)的规定,营运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范围是营运的货车;道路运输线路牌的发放范围是汽车客运班车。因此,各市县不得再向出租汽车收取营运货车营运标志牌工本费和道路运输线路牌工本费。
三、各市县、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