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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受托人在协议期内,应向委托人提供三次符合协议要求的调房对象,并约定委托人共同看房;换房双方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后委托人应支付劳务费、受托人应指导换房双方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签订后经出租人审核不符合交换条件或因非委托方终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受托人应退还所收劳务费;并无偿提供一次换房对象,若介绍成功,按原协议办理。

  第八条 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按下列标准收费:

  1、登记费:一调一为3元,分户、并户交换均为5元;

  2、劳务费:每户为100元,一调二或二并一,以二户计取,依此类推;

  3、交换一方委托,另一方未委托,向委托方收取,双方或多方委托,向双方或多方收取。

  第九条 在协议期内,受托人未能提供符合协议规定换房对象及次数,应向委托人退回保证金,并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委托人在协议期内改变调入住房的具体要求,应向受托人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内因动拆迁、单位分房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要求终止协议并能提交有关证明的,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已提供服务的劳务费,每提供一次换房对象为保证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内自行找到换房对象,凭已签订的《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可终止协议,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已提供服务的劳务费,每提供一次换房对象为保证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满后一年内与受托人介绍的对象换房,应按原委托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期满未成交的,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按保证金额百分之十的劳务费;如委托人仍需继续委托,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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