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受托人在协议期内,应向委托人提供三次符合协议要求的调房对象,并约定委托人共同看房;换房双方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后委托人应支付劳务费、受托人应指导换房双方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签订后经出租人审核不符合交换条件或因非委托方终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受托人应退还所收劳务费;并无偿提供一次换房对象,若介绍成功,按原协议办理。
第八条 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按下列标准收费:
1、登记费:一调一为3元,分户、并户交换均为5元;
2、劳务费:每户为100元,一调二或二并一,以二户计取,依此类推;
3、交换一方委托,另一方未委托,向委托方收取,双方或多方委托,向双方或多方收取。
第九条 在协议期内,受托人未能提供符合协议规定换房对象及次数,应向委托人退回保证金,并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委托人在协议期内改变调入住房的具体要求,应向受托人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保证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内因动拆迁、单位分房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要求终止协议并能提交有关证明的,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已提供服务的劳务费,每提供一次换房对象为保证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内自行找到换房对象,凭已签订的《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可终止协议,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已提供服务的劳务费,每提供一次换房对象为保证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满后一年内与受托人介绍的对象换房,应按原委托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期满未成交的,受托人应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按保证金额百分之十的劳务费;如委托人仍需继续委托,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