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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
(沪土发[1990]155号 1990年8月23日)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

  根据沪土(89)办字第192号、(89)税地会字第17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精神,各区、县按规定征收地租,对缴付地租确有具体困难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按审批权限,酌情减免,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租减免:

  1.减免对象:对依靠社会救济的鳏、寡、孤、独、烈军属、五保户和接近社会救济水平的使用户,以及对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土地使用户,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或全部租金。对于各种原因造成欠租额较大,但有能力偿付的用户,一般不予减免,可采用协议保证书,分期拨付的方式处理,时间以不超过二年为限。

  2.减免申请: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持当地里委会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减免期限:租金减免期限以一年为期,次年需继续减免的土地使用户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4.审批权限:

  减免租金50元以下,由土地管理分所核定;

  减免租金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由区、县土地管理科(股)核定;

  减免租金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报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核定;

  减免租金500元以上(含500元)报市土地局核定。

  二、租金注销:

  1.注销对象:

  (1)1989年1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租金后的土地使用户,因国家建设需要,原土地使用户已动迁他处,可根据该户迁移日期予以注销户名及租金。如有前期欠租,应予追收。

  (2)1988年12月30日前旧标的欠租,因动拆迁或地上物全部出卖的欠租户虽迁移他处,其前期欠租,原则上应予追收。但因历史原因,未及时注销土地使用户名及租金,现欠租户不知去向或已查明全家迁离上海,无法追收,而产生帐面的欠租,可按审批规定,将其户名及欠租,全部注销。

  (3)欠租户主已死亡,经调查审核,确实无人负责缴付欠租的,经报分所批准后,可予注销。如地上物由地区、单位负责处理,应向处理单位追收。若财产处理所得款额不足抵还欠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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