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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后是否享有本市公房承租权及如何更改承租户名的复函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后是否享有本市公房承租权及如何更改承租户名的复函
(沪房[1991]公字发第429号 1991年9月13日)


徐汇区人民法院:

  (91)沪徐法民字第1137号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且已加入外国籍并得到确认的,其在本市无公房承租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承租户名。如原承租人在本市已无承租权,同住人申请更改户名,毋需征得原承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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